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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密云县县民防局
电话: 6906 873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式一份)。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的补建或补偿方案,由人防部门确定的已没有使用价值的早期工程不用补建或补偿(一式一份)。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审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
3、同意时,由工程科科长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区县民防局主管领导审定。
4、不同意时,由工程科科长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县民防局主管领导汇报,并填写审批流程表,按主管领导意见退还受理人员。
5、必要时,民防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确定拆除或迁移时间、地点。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对通过许可的申请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并通过人防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2、对未通过许可的申请件,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