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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行政许可基本内容
发 布 人:民防局 发表日期:2007-8-22 阅读:2096

名称

密云县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行政许可程序

办事
指南

办理机构:密云县县民防局

电话:    6906258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式一份)。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补建或补偿方案(一式一份)。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审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查。

  3、同意时,由指挥通信科长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区县民防局主管领导审定。

  4、不同意时,由指挥通信科长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县民防局主管领导汇报,并填写审批流程表,按主管领导意见退还受理人员。

  5、必要时,民防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确定拆除或迁移时间、地点。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对通过许可的申请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并通过人防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2、对未通过许可的申请件,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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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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